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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会员分为二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团体会员管理条例》监管的,合法经营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艺术表演、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自愿接受本会各项指导的艺术爱好者,由本会专家或专业会员介绍,也可经各县、区艺术组织的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个人会员。
(三)、在文艺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怀化市的文艺专家、学者、研究人员,艺术活动组织方面有一定影响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文艺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四)、凡热爱艺术事业,赞成本会章程的的各类艺术爱好者、工作者,(1)以取得各地权威机构认可的六级以上(含六级)艺术品制造企业的负责人、技术师;(2)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3)专业杂志、报刊的艺术评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士;(4)民俗民间工艺、表演、绝技等艺术人才,经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有一定水准的民间艺术团(剧团)、业余文艺队以及艺术学校、艺术社团等组织和单位,申请入会的,需经主席团研究审查,考核合格后,可做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三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四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三)、优先、优惠获得理事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四)、作品优先在本会编印的刊物上发表或推荐到其它报刊、电视台发表。
第五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编印的资料提供稿件和资料,并积极主动同本会沟通信息;
(四)、介绍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及热衷于文化艺术交流事业的工作者入会;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六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其从协会会员名单中注销。
第七条:如果发现会员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