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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

第二条: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是由各专业艺术门类包括音乐、舞蹈、书法绘画、收藏、摄影、工艺美术、雕塑、演艺等专家及民俗民间乡土艺术家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遵守宪法、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四项立国之本的基本原则,团结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周围,自觉地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中,坚决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为培育与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增强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强精神,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为指导,认真履行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党建工作中的“督促推动”职责,巩固深化“两个全覆盖”成果,推进协会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和论坛研讨活动的规范管理。抵御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腐朽思想的侵蚀,抵制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推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交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做出协会应有的贡献。

坚持文化艺术的“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全面贯彻党的各项文化艺术交流方针政策;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文化艺术交流与艺术创作规律;广泛团结和积极引导广大文化艺术交流工作者,为繁荣发展怀化文化艺术交流事业奋发工作,无私奉献,开拓前进。

第四条: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接受怀化市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怀化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在怀化市人民南路225号,鹤城区图书馆大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举办五溪民族民间优秀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推动文化产业、文化经济、社会文化、艺术研究、艺术中介服务(咨询)等专业方向上的学术研讨交流活动。

(二)、组织举办各类旨在培养文艺新人的讲座、艺术特长培训,为各专业团体、大专艺术院校推介人才。

(三)、组织开展与社会各界的联谊活动及各种形式的公益性文艺演出;举办书法、美术、摄影、服装服饰展览;组织开展各文化艺术类竞赛活动;拍摄纪录片、书刊等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促进和加强与外界文艺工作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四)、配合文化等有关部门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抢救、整理工作,通过艺术的再现,推介与传播怀化丰富的文化遗产瑰宝。

(五)、进行各种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策划、组织工作以及企划咨询等活动,充分发挥民间智囊作用;编辑协会通讯资料,办好会刊杂志,广泛收集信息,交流经验,促进协会的全面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二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凡赞成本会章程,自愿接受《团体会员管理条例》监管的,合法经营艺术类商品及出版物、艺术表演、艺术教育的各类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即为本会单位会员。

(二)、凡赞成本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自愿接受本会各项指导的艺术爱好者,由本会专家或专业会员介绍,也可经各县、区艺术组织的推荐,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履行手续后,即为个人会员。

(三)、在文艺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怀化市的文艺专家、学者、研究人员,艺术活动组织方面有一定影响和年满18周岁以上的文艺工作者可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四)、凡热爱艺术事业,赞成本会章程的的各类艺术爱好者、工作者,(1)以取得各地权威机构认可的六级以上(含六级)艺术品制造企业的负责人、技术师;(2)艺术类社会团体的负责人;(3)专业杂志、报刊的艺术评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士;(4)民俗民间工艺、表演、绝技等艺术人才,经申请由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会员。

(五)、有一定水准的民间艺术团(剧团)、业余文艺队以及艺术学校、艺术社团等组织和单位,申请入会的,需经主席团研究审查,考核合格后,可做为团体会员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会员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有本会提供的服务支持和奖励;

(三)、优先、优惠获得理事会编印的刊物和资料;

(四)、作品优先在本会编印的刊物上发表或推荐到其它报刊、电视台发表。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

(二)、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接受和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三)、向本会编印的资料提供稿件和资料,并积极主动同本会沟通信息;

(四)、介绍各类文化艺术专业人员及热衷于文化艺术交流事业的工作者入会;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超过一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其从协会会员名单中注销。

第十三条:如果发现会员有违反国家法令法规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怀化市文化艺术交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本协会的常设机构为理事会,负责日常工作,由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理事会成员组成。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选举或罢免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等;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顾问团、名誉主席、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八)领导本协会实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指导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限不得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主席、副主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社会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配备会计、出纳。财会人员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修改后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在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请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消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7年1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请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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